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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木质包装有关问题的问答(三)

2024/5/6 19:10:59发布29次查看
第三部分 出境木质包装
1、出境木质包装为什么要采用国际标准?
2002年3月ippc发布了《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不少国家或地区相继依据国际标准修订其进境木质包装检疫法规,要求进境木质包装按国际标准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不再接受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我国输往上述国家和地区货物木质包装必须按其要求执行,为此,国家质检总局依据国际标准制定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2、是否所有出境木质包装均采用国际标准?
输入国家或地区采用第15号国际标准的,按《办法》规定的除害处理方法实施除害处理,并在每件包装上加施标识。输入国家或地区没有采用第15号国际标准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3、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包括哪些?
除害处理方法包括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处理,与国际标准的要求一致。
4、标识的内容是什么?
标识由四个部分组成(如下图):
左侧的图形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注册的用于按规定实施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的符号;
cn是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yy代表除害处理方法,如mb表示溴甲烷熏蒸处理,ht表示热处理;
zz代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2位数代码,000代表检验检疫机构授予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两者组合代表每个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唯一代码。
5、使用企业从哪里购买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
使用企业应从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并取得标识加施资格的生产企业购买木质包装。
6、使用企业如何获得具备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信息?
检验检疫机构将公布取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名单。
7、使用企业使用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的,是否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商品,使用加施标识木质包装的企业在申报时应在报检单中注明,并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抽查检疫时核对包装上的标识与合格凭证中注明的标识是否相符;对于非法定检验检疫目录内的商品,在口岸通道进行抽查检疫。
8、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是否需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输往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或地区的,不再需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输往没有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或地区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如输入国家或地区有特殊检疫要求的,按照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规定执行。
9、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如何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使用申请表》,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授予其标识使用资格。
10、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加施标识?
生产企业应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对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过程实施监管。除害处理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其加施标识。
11、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如何加施标识?
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标识喷或者烙在木质包装材料显著位置,至少在每件木质包装的两个相对面,标识颜色为黑色。企业可以增加其它与木质包装相关的信息。
12、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的将如何处罚?
标识是ippc注册的用于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的特定标志,我国已向ippc申请并获准使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检疫标识。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13、《出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何时开始实施?
自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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