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运输设备有限公司2012年购买礼品并在年会上抽奖发放,金额192000.00元,未代扣个人所得税;支付本单位职工绩效考核奖金33300.00元,未代扣个人所得税。2013年购买礼品并在年会上抽奖发放,金额52000.00元,未代扣个人所得税;发放双薪及考核奖,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4年发放双薪及考核奖,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某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度“管理费用”共向职工发放福利50,479.97元,未代扣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应补交个人所得税131.61元。
2014年度该单位“管理费用”共向职工发放福利15541.23元,未代扣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应补交个人所得税22.8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该单位应扣未扣的2013年度的个人所得税131.61元、2014年度的个人所得税22.86元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77.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