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工作报告提出:2018年,我国将大幅扩展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大幅提高企业新购入仪器设备税前扣除上限,实施企业境外所得综合抵免政策。
在小啪君看来,这是为小微企业量身定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位小微企业主们有没有为此欢呼雀跃、奔走相告呢?神马,看不懂啥意思?有小啪君在,这都不是事儿,待小啪君为你一一分解。
一、扩大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企业范围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我国针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持续推出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此之前,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分别为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可见,国家对于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力度越来越大。
上述文件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这是前提条件。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政策解读
今年的工作报告提出“大幅扩展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小啪君提示您注意“大幅扩展”四个字,毫无疑问,这意味着政策层面会有大动作。
会有哪些大动作呢?小啪君认为:
有可能大幅提高企业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现行上限是50万元,今年进一步提高到80万元、甚至100万元,都是可能的。
有可能大幅放宽对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限制。现行的政策除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有上限要求,还对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做了严格限定。预期今年有可能大幅放宽这个限定,以使更多的小微企业享受到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此外,小啪君特别提示,这里所说的“小微企业”既可以是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企业切莫因为自己是一般纳税人,就认为不能享受到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哦。
二、大幅提高企业新购入仪器设备税前扣除上限
(一)政策背景
为鼓励企业研发与创新,促进企业仪器设备的更新换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政策解读
今年的工作报告提出“大幅提高企业新购入仪器设备税前扣除上限”,可以预期,税前扣除上限将远远超过100万元,从而进一步降低上述行业的企业购置仪器设备当年的所得税成本。
建议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在规定的上限范围内,将新购入仪器设备的成本在税前一次性扣除,以降低购置当年的所得税成本,减少税金支出,以便留有更多的资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三、实施企业境外所得综合抵免政策
(一)政策背景
关于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允许企业境外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在一定限额内抵减其应纳税额,具体采取分国抵免法,且我国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层级不能超过三层。
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以及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日益增加,现行分国抵免法已经难以完全适应新的发展形势需要:一方面,对于同时在多个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可能存在抵免不足问题;另一方面,抵免层级较少,与当前“走出去”企业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距,也使得一部分税款无法抵免。
在这个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分国抵免法或综合抵免法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同时,将抵免层级从三层扩大至五层。
(二)政策解读
今年的工作报告提出“实施企业境外所得综合抵免政策”。可以预期,分国抵免法将会退出历史舞台。通过实施综合抵免法,同时在多个国家投资的企业可以统一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有利于平衡境外不同国家(地区)间的税负,增加企业可抵免税额,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所得总体税收负担。同时,综合抵免依然遵守限额抵免原则,不会侵蚀所得税税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