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一宗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案件。2016年7月29日晚11时许,被告人胡某1、宗某某、冯某某经事先合谋,由被告人冯某某在本区奉城城中路127、129号“石锅鱼”店门口确认被害人范某某酒后驾车情况并通知被告人胡某1,被告人胡某1得到被害人所驾车辆信息后,驾驶皖cjxxxx轿车伙同被告人胡某2、宗某某至城中路新奉公路口,故意撞击被害人所驾车辆,而后以报警相威胁,向被害人强行索要人民币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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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被告人胡某1、胡某2、宗某某、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强行索要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触犯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
虽然最后罪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这也给我们一些酒后抱着侥幸心理的朋友敲响了警钟。很有可能你在打开车门的时候就已经被罪犯盯上了。
拒绝酒后驾车,从现在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