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草案)》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
刑诉法是国家基本法,又叫做小宪法,之所以这么讲,因为这部法律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此次修改主要聚焦三大问题:与监察法完成衔接、建立缺席审判制度,建立刑事速裁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最受关注的是缺席审判制度正式进入刑事领域。而在之前,外逃“贪官”只有回国归案后,才能接受审判。外逃人员被缺席审判,诉讼权利如何得到保障?草案规定,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或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并有法律援助兜底。对判决不服的,近亲属也可以提起上诉。
另外,此次刑诉法修改,还对监察法做了衔接:检察院不再查贪腐,但是保留了一部分侦查权。对于监察机关和公安调查的刑事案件,检察院有自行补充侦查的权力。
已经经过两年试点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和刑事速裁制度,这次也在刑诉法中明确。两者的目标一致,提高审判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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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唐智晟律师vs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夏莹律师
刑诉法修改的背景:为了衔接《监察法》
首先这次刑诉法的修订,一个主要的背景是《监察法》颁布,全国监察制度的建立。把其中关于就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一部分调查权,开给了那个监察机关。这部分权力原本是属于检察院的。在这种情形下,公诉权还是在检察机关这边,所以势必要对《检察法》和《监察法》刑诉法的一些程序连接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
反贪反渎的侦查权 监察机关谁去监督?
此次草案还是保留了检察院的一部分侦查权。具体说来就是,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有的学者提出,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如果是出现了刑讯逼供这样的行为,那么这个侦查权交由人民检察院来处理。对于监察机关调查的刑事案件,检察院还保留自行补充侦查权。
增设缺席审判制度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刑事诉讼法的草案修改之前,只存在一个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2012年,刑诉法的第二次修改,曾经做出了一个,没收违法所得的一个特别程序,就是说在不定罪量刑的情况下,对犯罪确凿的在逃贪官,对他的违法所得,进行一个没收的特别程序。
因此在这种背景下,对于外逃贪官,如何进行一个定罪量刑?潜逃在国外,我们确实也就是没办法,只能把他从国外找到,遣送回来。从2014年开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就从中央的这个层面开始就是确立,其实这是对打击贪腐的另一种助力 。对贪腐人员跑到国外去,出来遣返、引渡回来,现在有了这个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其实相当于是制度上的一种填补和顺理成章。
更重要的就是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有一个《反腐败公约》,在这个公约当中,约定了在国外的那些贪官,他的财产,需要通过一个生效的判决,才可以把那些财产,在被请求国把钱运回来,在这个过程当中,因为我们之前国家一直是缺失刑事的缺席审判制度,那就没有办法形成生效的判决。现在的刑事缺席审判,也是顺应了整个联合国大环境。
不仅仅贪腐方面,在刑事案件当中,有一个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只有你刑事案件审判了之后,才可以进行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当事人潜逃,就会造成刑事案件地过分拖延,附带的民事诉讼也没有办法正常的进行下去,缺席审判制度也从制度上面来保护了这些被害人的利益。
认罪认罚从宽 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如何平衡
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在浙江的法院有试点的,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国家其实一直存在一个案多人少的情况,大量的检察官法官都是处在一个超负荷工作的情况之下。有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大大减轻检察官法官判案的一些难度。
如果为了追求宽大,就把罪名给认下来了,在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当中,有一个平衡。如果一味从宽的话,肯定对司法公正也是得不到保障的。如果说对于犯罪行为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很大,即使他认罪认罚,也不是一律的从宽,也是要考虑就是案件的实际情况。
其实刑诉法修订还只是草案阶段,还是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刑诉法的历次修订可以说也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我们特别期待这次法律的修订,会有更多的成果 。